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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新旧业主交替物业费承担主体如何确认?

作者: 时间:2026-9-20 15:43:42 浏览次数:248

答:(1)通过买卖、赠与、拆迁安置协议成为业主,一般按照协议确认是否承担产权转移前物业费,如无约定,则以房屋实际产权转移时间确认物业费承担主体。(2)通过诉讼或仲裁生效判决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一般以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的产权时间确认前后物业费承担主体,(3)受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前业主(遗赠人生前)拖欠的物业费应由遗赠人的遗产来承担。受遗赠人无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支付这部分物业费,但有责任协助处理遗产清偿债务事宜。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物业费,且受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或处分了遗产,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应支付前业主(被继承人)拖欠的物业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产权转让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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