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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的内涵?

作者: 时间:2026-9-4 15:45:19 浏览次数:248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物业服务人未能按照其承诺履行,则有关业主可依法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服务承诺须满足以下几点:(1)以公开方式作出。物业服务人对业主的服务承诺应当公开作出,例如:在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告栏、各物业楼道中张贴的服务承诺。而非物业服务人对部分业主点对点的承诺,也非就单一事项处理方案的承诺。(2)需对业主有利。物业服务人作出的服务承诺应当有利于业主,即:仅可根据承诺增加物业服务人自身的服务内容,不得单方面增加业主的义务。(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作出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

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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