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但属于不定期服务合同,当事人可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可继续按
照原合同履行服务并收取物业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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