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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房屋漏水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

作者: 时间:2026-5-22 16:28:39 浏览次数:248

:首先应确认漏水原因,寻找责任主体。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进行维修,在质保期外一般则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注意在房屋质保期内,应当尽到协调义务,包括将业主反馈的房屋质量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等;在房屋质保期外,应当尽到协调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如果漏水的部位在相邻业主的不动产专有部分处,则应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如漏水是由于公共管道管理不善导致,则物业服务人面临承担责任风险。漏水的原因通常复杂而隐蔽,不能通过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判断漏水原因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受损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在无充分证据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漏水责任主体。

[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

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

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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