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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造成业主损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 时间:2026-1-28 16:29:10 浏览次数:248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对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物业服务人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以及发生损害后的及时救助义务,否则面临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充责任,但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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