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保安防范服务义务是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如物业服务人安全防范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服务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若存在明显过失为施害者提供了便利条件,进而导致业主受害,则应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的安全防范义务仅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不能要求完全根治治安案件,只要物业服务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但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服务人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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