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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过程中关于"业主"身份的认定?

作者: 时间:2025-12-31 16:45:28 浏览次数:248

关于业主身份的认定,应当坚持不动产的登记原则,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配偶或亲属不能因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取得物权意义上的业主身份。

在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如让筹备组或政府相关部门来认定配偶或相关亲属是否是房屋共有人,一是法律上他们并无权限去打破不动产法定登记的原则去认定房屋共有人,且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二是将本属于内部夫妻,家庭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混同于对世性的物权关系,并由筹备组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会导致小区业主身份的认定异常复杂,根本不具备操作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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