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4年2月4日09时30分许,原告周某宪、熊某花的儿子周某勇从9栋1单元楼顶上不慎坠楼死亡。周某勇经法医认定为意外死亡。两原告自认周某勇自2014年起患有精神分裂症,期间多次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最近一次出院时在2023年8月,一直靠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并且根据询问笔录原告周某宪、熊某花对周某勇的死亡无异议。周某勇坠楼意外身亡后,原告认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对本案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赔偿,遭到二被告的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02【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周某宪、熊某花主张物业未安装消防门、楼顶女儿墙高度不达标及居委会未尽安全宣传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行为存在违法性,亦无法证实其与周某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物业设施符合规范且居委会履职无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周某勇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且停药后病情不稳,家属明知其有自杀倾向却未有效监护,其死亡主因系自身行为或意外,与物业、居委会管理无直接关联。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03【律师看法】
在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物业公司的具体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坠楼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防护措施不当,导致业主或他人坠楼身亡,受害者的家属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责任比例的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提交有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物业公司的责任进行认定和判决。
综上所述,跳楼而亡物业是否担责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防护措施不当,导致业主或他人坠楼身亡,那么物业公司就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文章转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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