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职责仅限物业管理,其他事宜均为越权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定义了业委会的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业委会与业主是代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很多业主遇到问题就找业委会委员,认为业委会理所当然地应该解决。其实业委会及其委员与单个业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即使是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要走正常流程、按章办事,对于职责外的、无礼的、过分的、超出正常流程的要求,业委会及其委员有权拒绝。
业委会的身份
业委会对外面对物业公司、社区、政府部门等相关方时是代表全体业主,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团体,此时业委会需要维护的是全体业主利益。对内面对某个业主时,业委会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而不是全体业主,维护的是大多数业主利益而不是个别业主利益。
部分业主无理要求怎么办?
在少部分业主提出要求时,业委会不能将少部分业主与全体业主等同,应首先考虑这些要求是否侵害了更多数业主的利益,切不能为了满足少部分业主甚至个别业主利益,却忽视了大部分业主利益,偏离了业委会的宗旨。
三小区业主有问题应该先找谁?
业主反馈物业管理问题应按照规章流程,有问题应先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首先自行解决,解决不了或者超过其权限再向业委会汇报以寻求支持。在物业管理具体事务中,物业公司在前,业委会应该在后。
如果凡事先找业委会,业委会就会变成前台部门,这不符合业委会的职责定位。
业委会一旦变成前台部门,直接面对业主,与业主最先正面接触,业主与业委会就很容易产生矛盾,业委会将逐渐陷入“人民战争”,最终下场可想而知。
因此,业委会应只接受业主合理化建议、物业管理不力的投诉,其他日常事项业主应该先找物业。
四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能事必躬亲
业委会职责就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就需要对监督事宜制度化,制度应先行。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更像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事前的策略、思路、方案制定以及事后的监督机制,可以由业委会主导,但最好与物业公司共同商定,毕竟之后的具体操作层面要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
很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看成是业委会的对立面,认为业委会就应该和物业公司斗争。恰恰相反,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并非敌对关系,殊途同时,最终目标都是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做好,其关系更多的是合作关系。
物业公司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会有个别业主不配合,如果物业公司无过错,业委会就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物业公司的正当行为,绝不拉偏架。(文章转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