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智慧物业 > 社区法务

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公共车位并加装充电桩,引发业主的强烈不满,没想到法院这回支持物业公司……

作者: 时间:2024-3-15 13:25:43 浏览次数:248

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小区是电动汽车的重要栖泊地,自然成为了充电桩安装的重要场所。为了满足部分电动车业主的要求,物业公司也开始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然而,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这成为了众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疑问。电动车是方便了,但油车业主当然不希望物业安装充电桩,那么法院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张业主是幸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甲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顺应部分电动汽车业主的诉求,甲物业公司和乙科技公司签订了《场地使用合同》,把幸福小区商铺外围的停车场租给乙充电公司,由乙充电公司进行充电桩安装和经营,总共包括22个车位,每个车位月租金480元。合同签订后,乙充电公司进场施工,并办理了用电审批手续和政府备案手续。22个车位改装后,还剩余8个车位供油车业主使用。张业主是小区的油车业主。张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同车位,物业公司把共同车位改装为电气车位并交由乙公司收费运营,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导致自己经常找不到停车位。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双方协商不成,张业主联合其他油车车主,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焦点】1. 甲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案涉小区公共停车场;2.甲物业公司、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是否合法。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公司和开放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放商委托甲物业公司对物业共有部分统一实施经营,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地面公共停车位出租,50%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佣金,50%进入全体业主的专项维修资全。涉案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共同车位进行出租,所得收益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此外,根据张业主等人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即《临时管理规约》,其三十三条约定“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共物业经营”,因此物业公司有权管理共同车位。张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可以约定由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管理小区的公共车位,但该约定应不侵犯业主的利益。现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侵犯了第三方业主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当然无效。物业公司无权将共同车位出租给乙充电公司并收取50%的租金作为管理佣金。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也无权将共同车位改装为电气车位。【法院判决】重庆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甲物业公司有权对共有部分统一实施经营。涉案场地规划为共同车位,现甲物业公司将涉案场地出租给乙充电公司,并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因此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本着睦邻友好、和谐生活、相互理解的原则,合理合法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诉累。甲物业公司等更应合理关注张业主等人的诉求,积极采取措施为使用油车的业主提供停车便利,尽量减少对张业主等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张业主等人亦应为小区广大使用新能源车的业主考虑,增进对甲物业公司、甲科技公司、乙科技公司经营充电桩行为的理解和包容,促进相关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维护和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业主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6940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后语】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是合法的。这一合法性主要基于两部法规:《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源管理法》。这两部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单位可以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当然,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安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需要考虑到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居民的利益,确保不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最后,物业公司还需要与居民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充电桩在小区内的普及和应用,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环保的出行方式。(文章转载自陆律-民事案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