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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作者:美院子智慧物业 时间:2022-7-29 13:48:46 浏览次数:248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凌,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服务企业)诉被告刘某 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请: 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 务费7750. 68元、违约775. 06元,合计8525.74; 2. 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托诉代理人何超、祝凌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某某答辩: 1. 其没有收到原告的纸质清收单进行抗辩: 2.201465日至201765日的物业费不应当交纳,因为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物业服务企业的缴费计算每平方米的计费依据,物价局或房管部门所在小区的物业收费标 准,收费标准没有经过业委会或者经过过半业主同意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服务存在重大服务瑕疵,小区无监控、消防设施不能投入使用、小区绿地等被改成停车位占压绿地和道路、实际车位超过原有规划车位、小区卫生脏乱差、建筑物外墙漏水渗漏到被告家中,综上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系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某某小区的业主。2014830日,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小区物业管理采取雇佣制,物业管理服务 费为高层住宅: 1.15/月每平方米。201961日,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与郑州市二七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又签订了《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66日起至2019630日止。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截止至2019630日,被告刘某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79平方米。被告欠原告自201466日起至2019630日物业服务费,至今付。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系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期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原告要求被 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750. 68元的请求,来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小区业主知晓该协议及协议内容,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没有收到纸质清收单及201465日至201765日的物业费不应当交纳,因为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意见,经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一直持续,且被告张贴纸质清收单至被告在小区的住房处,证明原告就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进行了主张,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服务瑕疵,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 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意见, 其可男行向物业服务公司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70.68.逾期履行,加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