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业主认为,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家里一旦被盗,造成财产损失,小区物业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其中,物业企业收取的物业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
其二,物业的保安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保安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保安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公司发难,非赖即闹,纠缠不休。
二:
只要我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里的事你们就得“全包”。不管,就别想要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服务了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
一些物业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物业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
三:
交了物业费,从来都看不到为我家服务了什么,凭啥要还让我交!
这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特征引起的认识误区。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活动强调的是物业的“共用”部位,而不包括业主自用部位,所以说,物业企业的工作多为“隐性”的工作,多数业主不能直观的看到。
如:除了楼道和庭院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等我们能够直观看到的工作外,其它像对化粪池、检查井等地下管网的清淘、冲洗等维修养护工作、只有居住在楼房底层的受下水堵塞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
对楼房屋面的维修和养护只有居住在楼房顶层的受屋面渗漏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外,其它多数业主往往体会不到也看不到物业的此类工作,其实他们(全体居民)时时刻刻地正在接受着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
希望业主能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业主管理规约;物业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共同努力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美好的家园。(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