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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务权利在小区内受损,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作者:美院子智慧物业 时间:2022-6-24 13:46:27 浏览次数:248

原告:河南省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超, 河南并智体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原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服务企业)与被告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何超、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087. 09 元及违约佥708.7元,共计7795.79: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6月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小区业主的房屋起到了保值增值的作用。被告系该小区业主,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1.15元。自201466日至 201965 日,被告一直来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金额共计7087.09元。 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应按应交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计产生违约盒708.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 1、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2某某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3、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服务记录: 4、催费照片: 5、物业欠费统计表。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资质,房屋面积计算错误。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不合规,没有跟每一户业主签合同。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财产受损失。201588日晚上,我家电动车丢了,让保安调取监控,保安称监控不能用。电梯出故障,长时间得不到维修。最后还是业主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不应全额支付物业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被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 1、 照片共6张,证明原告对小区车位管理不到位,小区业主没有享公用都分收入2.我本人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电动车丢失及电梯长期得不到维修的情况。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付某某系某小区的业主: 20148-30日,原告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该协议约定:原告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入住后,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化的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垃圾收集清运及污水管道的养护和管理,物业用都位和相关场地的清造上生、工作,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疏通,小区内各种车辆的停放秩序,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告知、建议,劝阻,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15/.平方米;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按应交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限五年自201466日起至201965日止。协议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定。合同签订后,原为某某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201961日,原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定,双方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期为201466日起至201965日止,原告继续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直至2019630日止。被告付某某因自家电动车在小区内丢失,自201466日起从未向原告交纳过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1.被告付某某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面积为101.36平方米 2、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5月成立并办理了备案手续。3.原告于2014829日取得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及《某某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合同效力应及于小区全体业主。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没有按期交的物业管理费,已构成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设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4829日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及营业照,故被告应自2014830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但原告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诉,应当积极,认真整改,不断改进和提升物业服服务的品质,努力为全体业主创进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环境,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