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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利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作者:美院子智慧物业 时间:2022-4-28 15:50:13 浏览次数:248

原告观点:啓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138.74元,违约金713.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宏鑫花园小区业主,原告自20146月入驻该小区。被告房产面积103.4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15元,每月应缴纳118.98元。自201466日至201965日,被告一直拖欠物业费,合计7138.74元,依约产生违约金713.87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望判如诉请。

被告观点: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830日,郑州市二七区宏鑫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66日起至201965日。合同主要约定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15//㎡,每季度缴纳一次,若逾期支付,业主应支付应缴纳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协议还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后因物业管理费交纳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住宅面积为101.36㎡。被告自201466日至201965日拖欠的物业费合计为6993.84元(101.36×1.15//×60个月)。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故而原告与被告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心尽责地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原告对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应当及时、积极、认真地予以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是以业主交纳的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故业主均应依约缴纳管理费。*****作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其未交纳201466日至20196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66日至20196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6993.84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有物业合同约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的违约情形,且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啓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6993.84元;

驳回原告河南啓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啓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章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