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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之物业合同纠纷(二)

作者:美院子智慧物业 时间:2022-4-1 17:17:20 浏览次数:248

原告观点: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824元,违约金2947.2元,合计127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升龙汇金广场小区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交汇处。原告自20137月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是该小区的业主,房产面积127.17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85元,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235.26元,但自201771日至20201231日,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金额9824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自拖欠之日起还应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期间共产生违约金294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系郑州市惠济区交汇处升龙汇金广场小区A区3号楼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127.17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约定:原告有权利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算,标准为:高层1.8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收取,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交纳本季度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催交,被告至今未缴纳201771日至20201231日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其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故被告应按相关标准交纳自201771日至20211231日物业服务费988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82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71日至20201231日的物业服务费9824元;二、驳回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美院子美院子转载自“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